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有關法規,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本規則。
二、參加拍賣活動的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并接受本規則和每場拍賣會特別約定的制約。
三、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拍賣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四、委托人委托的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具備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發布的公告所注明的條件,并在拍賣會前辦理報名手續,交納競買保證金,取得競買資格證,領取號牌,方可參加競買。
六、競買人在規定的咨詢展示期間有權了解相關拍賣標的情況,一旦進入拍賣現場,即表明競買人已完全了解拍賣標的情況,并對自己的競買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競買人應準時出席拍賣會,并遵守場內秩序。競買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不得大聲喧嘩或阻撓他人競買,一經發現,拍賣人有權當場取消其競買資格。
八、拍賣會必須由拍賣師主持。拍賣師有權調整加價幅度,競買人的應價不得低于拍賣師規定的加價幅度。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后,拍賣成交,最高應價的競買人即成為買受人。
九、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有權停止該拍賣標的的拍賣。
十、拍賣成交后,買受人須當場在本公司的成交確認書和拍賣筆錄上簽名,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拍賣價款和拍賣傭金全額交本公司。
十一、買受人未按約定支付拍賣價款和拍賣傭金的,造成違約的,承擔違約責任,競買保證金不予返還;并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若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十二、本拍賣規則由浙江金誠拍賣有限公司負責解釋。